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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司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司字第十號

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簡利玲

楊貽婷送達代收人 甲○○右當事人聲請指定帳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田鎮英為聯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帳冊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聯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前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已經本院以函文通知准予備查,嗣聯源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清算完結,清算期間報表並經監察人審查,及經股東會承認,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請求指定聯源公司先前之總經理田鎮英為聯源公司之帳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帳冊保管人身分證影本、帳冊保管清冊、聲明書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聯源公司業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檢附相關財務報表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之情,已據調取本院八十八年度司字第二七號、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一一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清算人即田鎮英為聯源公司之帳冊保管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鄭政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2-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