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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家訴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七七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丁○○複代理 人 甲○○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關係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確認李欣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為兩造所生之女。

被告應認領李欣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為其女,並向戶政機關為認領登記。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與原告結識後,兩造即發生性關係,原告因此懷孕並於000年0月00日產下一女,取名李欣玲,惟被告否認其為該女嬰之父,為日後原告之女人生規劃因素,爰提起確認之訴及強制認領之訴。並聲明如主文一、二所示。

二、被告則以:請求鑑定DNA。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茲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兩造確曾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相識後,發生性關係,原告於000年0月00日產下一女嬰,命名為李欣玲。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否認李欣玲為其所生之女,李欣玲戶籍之父欄登載為不詳,原告請被告協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認領登記,既為被告所拒,自有提起確認父子關係存在之訴之必要。

(二)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受胎期0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有明文規定,原告既為李欣玲之生母,自得提起本件認領之訴。

(三)查經兩造至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檢驗之鑑定結果為,「1、不能排除丙○○與李欣玲的親子關係;2、累積親子關係係數為0000000點四五。就是『說丙○○是李欣玲的親生父親』這一個可能性與『任何中國男人偶然具有是李欣玲的親生父親所必須具備的基因半型』這一個可能性相比,大約是0000000點四五倍;3、親子關係概率為百分之九九點九九九九八。也就是說丙○○與李欣玲之父女關係確定率是為百分之九九點九九九九八。因此『丙○○是李欣玲的親生父親』這一個假設由此次測試已實務上可以證實。」,有該院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九十長庚院法字第二0六號函在卷可稽。足證原告所生之女李欣玲乃為兩造所生。原告請求確認李欣玲為兩造所生之女,洵稱有據,應予准許。被告為李欣玲之生父,已如前述,則原告訴請被告應認領李欣玲為其婚生子女,並向戶政機關係辦理認領登記,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鄭敏郎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案由:確認父子關係
裁判日期:200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