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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竹小字第 4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四十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甲○○被 告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貳拾貳元,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貳佰柒拾捌元部分自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佰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 官 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蘇綉霞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00-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