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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竹小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吳素貞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邀集互助會,連會首共三十八會,每期會款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會期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五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五日止,每月五日開標,原告加入一會,繳至第十六會,為未標活會,嗣被告避不見面,原告應收會款為八萬元,為此解除雙方合會契約,請求返還會款及遲延利息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互助會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為證。被告則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 官 林 南 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林 淑 瑜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五 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0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