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三七號
原 告 世紀經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壬○○丁○○辛○○乙○○己○○ 住庚○○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 官 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