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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竹簡字第 1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奧莉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奧莉薇公司)購買貨物一批,並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以支付八十八萬四千元之貨款,嗣奧莉薇公司持上開支票向原告貼現,並為原告所接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支票已如期兌現,而原告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持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支票提示請求付款,因被告存款不足而遭退票,有退票理由單一紙可證。上開支票之權利現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因該支票係被告向奧莉薇公司購買貨品而交付,被告為發票人,受有免付貨款之利益,爰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請求被告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到場所為之陳述略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係訴外人奧莉薇公司向其借票,被告並未以前開支票給付貨款,亦未受有利益。

三、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奧莉薇公司持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向其貼現,編號一之支票已如期兌現,而編號二之支票經原告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且原告之票據債權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據原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託代收票據明細表各一紙為證,堪信其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按「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固為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明定,惟「執票人依票據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行使利得償還請求權者,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發票並非屬當然得利之行為,除發票人對執票人主張其得利之原因事實不爭執者外,應由執票人就該得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得僅憑支票,請求償還相當於票面金額之利益」,「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執票人得請求發票人或承兌人償還之利益,以發票人或承兌人因票據上之權利,依票據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時,所受之利益為限,發票人或承兌人是否因而受利益?所受利益為若干?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之執票人自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三八九號判例、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四○九○號、八十年度臺上字第二八八三號判決均足資參循。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奧莉薇公司購買貨物一批,並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以支付八十八萬四千元之貨款,因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支票之票據上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自受有免付貨款之利益等情,固據原告提出託代收票據明細表、歸戶管理表及統一發票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辯稱係奧莉薇公司向其借票,其並未受有利益等語,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票載金額合計為八十八萬四千元,雖與原告所提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相同,惟前開發票買受人欄之記載為「昱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而非被告本人,自難以此證明被告向奧莉薇公司購買貨物,而受有免付貨款之利益,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因原告對被告實質上受利益之事實無法舉證以實其說,是其依「利益償還請求權」請求被告償還原告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原告雖促請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行使,惟本件原告係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之利益償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起訴,因利益償還請求權發生必在票據債權消滅之後,故非票據上之權利,自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適用,法院即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促請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應有誤會,又原告前開促請並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聲請,本院自無須就此為准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 官 雷雅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F0~T48附表:

┌───┬──────┬───────┬────────┬────────┐│支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編號一│八十七年十二│三十八萬四千元│新竹市第三信用合│QB016301││ │月十日 │ │作社 │3 │├───┼──────┼───────┼────────┼────────┤│編號二│八十八年一月│五十萬元 │同上 │QB016301││ │十日 │ │ │2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0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