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乙○○
身訴訟代理人 邱玉汝律師被 告 丁○○ 住
身訴訟代理人 丙○○ 住
甲○○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 官 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乙○○
身訴訟代理人 邱玉汝律師被 告 丁○○ 住
身訴訟代理人 丙○○ 住
甲○○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 官 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