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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十四號

原 告 桃名園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文山被 告 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獎勵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貳拾叁元,折合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國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勵金
裁判日期:200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