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葉集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雷雅雯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B 法 官 鄭政宗~B 法 官 雷雅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 書 記 官 洪儷容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裁判案由:給付退股金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