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羅秉成律師被 告 九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股份轉讓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彭淑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