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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羅秉成律師被 告 九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股份轉讓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彭淑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裁判日期:2000-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