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律師被 告 乙○○ 住 丙○○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王鳳儀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鄧振球~B法 官 李承訓~B法 官 王鳳儀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