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訴字第317號原 告 美商微晶片技術公司
道23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被 告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乙○○人 樓之1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係以其享有發明第099388號「具有少於N個輸入/輸出(I/O)接腳之N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制器及其方法」專利權為前提,惟查上開專利權,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第000000000號舉發案審理中,是本件即應以此行政救濟事件之原告享有前開專利權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前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定在前開行政救濟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前開行政救濟事件業已終結,此有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566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判決、97年度判字第567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判決影本各乙份在卷可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