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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鳳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1-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