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奕疆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陸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鄭政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