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達吉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 官 魏瑞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