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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竹小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達吉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 官 魏瑞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裁判日期:200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