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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竹小字第 35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三五七號

原 告 岱龍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肆拾伍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間委託原告維修自小客車二輛,並分別於同年二月三日、二月十日修復,維修費用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一萬八千七百九十元、一萬二千元,被告本應於車輛修復時即應給付維修款,詎料經原告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原告依承攬契約,自得訴請被告清償修車款三萬零七百九十元,爰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岱龍汽車有限公司修護記錄表二份為證。被告則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查本件被告因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經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函送公示送達公告定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開言詞辯論庭,並通知原告刊登新聞紙一日,惟原告遲至同年二月八日始刊登新聞紙,致本件訴訟延滯,其因延滯所生之上開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一千元、聲請公示送達費用四十五元,依首開法條規定,自應由原告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02-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