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三五三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學費,曾聲請對被告翔宇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折合新台幣柒仟肆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 官 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