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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竹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七四號確認通行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度竹東簡字第七四號確認通行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鄭敏郎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裁判日期:200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