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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

原 告 將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洪大明律師複 代理人 戊○○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五日前提出與被告甲○○部分之明確訴之聲明(蓋原告在與被告紀忠明之承受訴訟人成立訴訟上和解後,有關與被告甲○○部分之聲明尚待進一步之確定),並將繕本直接送被告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承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吳玉蘭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裁判案由:請求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0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