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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己○○送達代收人 己○○被 告 華展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國華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出頭則行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廣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新竹縣○○區○○段五四、五五、五六、六六、七二、一二七、一五四之一、一五五之一地號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間至九十年七月間之申報地價證明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裁判案由:拆除廣告物等
裁判日期:200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