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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7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六號

原 告 大沃山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壹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係訴外人星品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品公司)之負責人,於八十九年初起,其明知該公司所積欠原告之本金數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一十九萬四千零三十五元之貨款債務,已由原告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之強制執行名義,並已聲請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五五八號執行程序查封該公司所有、放置於新竹縣竹北市○○街○○○巷○○號之財產【計有自動鎖螺絲機含馬達二具共一組、音頭自動加熱器一租、烘鎰機械點膠機一組、警報喇叭(AS─327─15W─1TONE)一0二箱、警報喇叭(AS─327─20W─1TONE)一0三箱】,其價值為值七十萬元,而將受拍賣強制執行之際,詎被告竟以損害原告上開對其公司債權及違背查封效力之概括意思,故意將該等受查封效力所及之物品全部,於八十九年不詳時間擅自由查封處所即新竹縣竹北市○○街○○○巷○○號遷往他處藏匿,以避免上述強制執行,並達損害原告公司債權之目的,案經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後,被告嗣後亦經本院判處其拘役三十日確定。是被告所為,實已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並造成原告受有無法就上開價值七十萬元之查封物品拍賣,而受償七十萬元之損害。為此,原告爰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七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就原告所聲請本院進行之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中,其中另有訴外人星品公司之其他債權人業可或業已聲明參與分配,即中租迪和公司計有債權額二百三十四萬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債權本金額為一千零九十六萬一千九百五十元,金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數額為一百二十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二元乙節,原告並不爭執,且就訴外人星品公司上開被查封之物品,其中自動鎖螺絲機含馬達二具共一組、音頭自動加熱器一組,星品公司業早已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設定動產抵押權一事,原告亦無爭執。並提出本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六四號刑事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各一份,並聲請訊問證人游啟志。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1、原告主張被告係訴外人星品公司之負責人,於八十九年初起,其明知該公司所積欠原告之本金數額為一百一十九萬四千零三十五元之貨款債務,已由原告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之強制執行名義,並已聲請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五五八號執行程序查封該公司所有、放置於新竹縣竹北市○○街○○○巷○○號之財產【計有自動鎖螺絲機含馬達二具共一組、音頭自動加熱器一租、烘鎰機械點膠機一組、警報喇叭(AS─327─15W─1TONE)一0二箱、警報喇叭(AS─327─20W─1TONE)一0三箱】,其價值為值七十萬元,而將受拍賣強制執行之際,詎被告竟以損害原告上開對其公司債權及違背查封效力之概括意思,故意將該等受查封效力所及之物品全部,於八十九年不詳時間擅自由查封處所即新竹縣竹北市○○街○○○巷○○號遷往他處藏匿,以避免上述強制執行,並達損害原告公司債權之目的,致原告無法就上開原被查封之物品受到拍賣清償,案經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後,被告嗣後亦經本院認定其意圖損害原告之債權,而隱匿財產,予以判處其拘役三十日確定之情,已據原告提出本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六四號刑事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各一份為證,並據證人即先前鑑定星品公司上開被查封物品價值之鑑價人員游啟志到庭證述屬實,復據調取本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六四號刑事案件卷宗、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五五八號民事執行事件卷宗(該卷內第九十四頁之執行筆錄等)查明無訛,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2、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擔任負責人之星品公司積欠原告前述之貨款本金債務,於原告公司聲請對星品公司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之際,被告竟意圖損害原告債權之滿足,故意將已受查封而將被拍賣之前述物品搬走,致原告因此無法繼續再聲請本院執行處就上開物品進行拍賣分配價金之執行程序,以便清償原告之部分債權,致原告受有損害,則揆諸前開之規定,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於法有據。至就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數額而言,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亦有明定。又「損害賠償之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係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而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定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亦有明定。據此規定,凡依外部情事,足認其已有取得利益之可能,因責任原因事實之發生,致不能取得者,即為所失之利益,應由債務人賠償,而不以有取得利益之絕對確實為必要(參見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五一四號判決意旨)。查,本件星品公司原受原告聲請本院執行處查封而欲拍賣之前述物品,其當時經鑑價結果,價值為七十二萬零八百七十五元之情,有鑑定報告書附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五五八號執行事件卷宗內可參。是如未有被告之前述侵權行為,則核諸常情,星品公司之前述被查封之物品,其於嗣後繼續進行之強制執行程序中,被拍賣所得之價額,即得以七十二萬零八百七十五元計算。又因於本院進行之前述強制執行程序中,其中除原告係聲請執行之債權人,而得就拍賣價款分配受償外,尚有星品公司之其他債權人已聲請參與分配或可聲請參與分配,其中訴外人中租迪和公司計有債權額二百三十四萬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有債權本金額為一千零九十六萬一千九百五十元,金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債權本金數額為一百二十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二元之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且有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一七九○卷內的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一七九0號裁定書、八十九年度執字四八○一號卷內第六○頁、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五五八號卷內第一○八頁之資料可憑。又就訴外人星品公司上開被查封之物品,其中自動鎖螺絲機含馬達二具共一組、音頭自動加熱器一組,星品公司業早已為訴外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設定動產抵押權一事,原告亦不爭執,並有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七十六號卷內第三十八至四十一頁之卷宗資料可憑。是訴外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就自動鎖螺絲機含馬達二具共一組、音頭自動加熱器一組之拍賣價額(其中自動鎖螺絲機含馬達二具共一組為八三七七八元,音頭自動加熱器為一四二六四元),合計九八0四二元之部分,本得基於其對星品公司享有之動產抵押權,而優先於包含原告之其他債權人受清償,是原告就此部分之拍賣價額,即無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而受有未能受償之損害,是經扣除結果,欲計算原告本得藉由上開執行程序而與星品公司之前述其他債權人平均受償之拍賣金額,即為六二二八三三元。又因原告之債權本金數額為一百一十九萬四千零三十五元,另訴外人中租迪和公司之債權額為二百三十四萬元,金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本金數額為一百二十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二元,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債權本金額,經扣除前述優先受償之九八0四二元之後,為00000000元(即一千零九十六萬一千九百五十元減九萬八千零四十二元),是經原告與星品公司之前述其他債權人,以其等對星品公司之債權本金數額計算而平均受償結果,原告於該執行程序中原得受償之數額,為四七五九四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方式為0000000除以(0000000加0000000加0000000加00000000)乘以六二二八三三】。又因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五五八號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原定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實施第一次公開拍賣,此有該執行卷宗資料可查,則衡諸常情,以上開被查封物品於該第一次拍賣期日即被拍定,拍定人並繳足價金之情,可認原告本應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當天,即應認為可受分配受償上開四七五九四元,是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因其就數額之證明顯有重大困難,經本院審酌前述之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之結果,即為其該本應得分配受償之四七五九四元,以及以該金額自其本應受分配之翌日即九十年二月十七日起算,至本件宣判日為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之所失利益之損害額二五四九元(計算方式:四七五九四乘以百分之五乘以三九一【天】除以三六五【天】)之合計數額,總計為五0一四三元(即四七五九四加二五四九)。

3、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其五0一四三元,及其中四七五九四元加上一九四九元【一九四九元之計算公式為:四七五九四乘以百分之五乘以二九九(即自九十年二月十七日起至訴狀送達被告之日即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止,共計二九九天)除以三六五】之數額即四九五四三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範圍內,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數額,則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四、就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