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五號
原 告 乙○○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向被告借貸新台幣(下同)四百六十萬元,以原告妻陳鄧瑞英所有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建號一九七號建物設定抵押權予被告以擔保前開借款。
(二)而因原告之妻陳鄧瑞英欲清償上揭借款,乃委託天林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前開供抵押之不動產,旋覓得買主訴外人黃哲通,因買受人黃哲通僅出價四百萬元,顯然不足以清償上述抵押借款四百六十萬元及利息。
(三)為使前開不動產買賣成交及塗銷抵押權,訴外人天林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之代理人甲○○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達成協議,同意原告清償四百萬元後即免除上述貸款之債務本息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四)詎訴外人黃哲通代原告向被告清償四百萬元後,被告雖依約塗銷前開抵押權設定登記,然並未依約免除剩餘之八十三萬七千九百九十七元(本金六十萬元及利息二十三萬七千七百九十七元)之債務,經原告多次與被告理論協調,均置之不理,顯然被告有違誠信等語。
並聲明:確認兩造間八十三萬七千九百九十七元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於八十九年八月間仍欠原告四百六十萬元及利息,被告僅同意其清償四百萬元後塗銷抵押權,並無免除其債務。
(二)原告除清償上開四百萬元外,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清償三十萬元,以聲請被告撤回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全文字第八九八號假扣押(標的:新竹縣○○鎮○○段下三屯小段九九、九九之一地號土地)。
(三)原告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假扣押其坐落新竹縣○○鎮○○路○○號房地。原告於清償上開四百萬元及三十萬元後,亦於九十年四月十四日委託天林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清償計劃。綜上,原告清楚認知其仍對被告負有債務,其債務並未免除,否則何以有後續之清償及清償計劃等語置辯?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向被告借貸四百六十萬元,以原告妻陳鄧瑞英所有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建號一九七號建物設定抵押權予被告以擔保前開借款。
(二)訴外人黃哲通代原告向被告清償四百萬元後,被告業已塗銷前開抵押權設定登記。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次按主張法律關係消滅者,就該法律關係消滅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如主張債務已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或混同而消滅,應就前開債之關係消滅的原因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九二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既主張訴外人天林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之代理人甲○○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達成協議,同意原告清償四百萬元後即免除上述貸款之債務本息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自應就免除債務之原因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就此原告已自承天林房屋到底有沒有談妥以四百萬元清償所有的債務其不清楚,天林房屋只告訴其,其拿三十萬元以外,其他部分由買受人承擔,至於天林房屋如何和銀行談其不管,買受人全數清償債務就好,天林房屋也並沒有告訴其談妥四百萬元全數塗銷債務,過戶後才通知還不足清償,其也不知道天林房屋和被告銀行是怎麼談的等語。亦即原告並不清楚其代理人天林房屋相關人員與被告商談之實際情形,亦不清楚天林房屋是否確曾和被告達成清償四百萬元後免除剩餘債務之協議,則天林房屋亦可能僅可能只與被告談妥以四百萬元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而並未達成其餘部分債務免除之協議。
(三)原告雖提出同意書乙紙,作為被告同意原告清償四百萬元後即免除貸款債務本息之證據,惟細究前開同意書,其上乃是記載:有關「塗銷乙○○抵押權事宜」。本行同意債務人乙○○先生,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於三個月內,以四百萬元塗銷標的坐落平鎮市○○段一五二、一五三地及其上地上物之抵押權及地上權,此致天林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等情,足徵前開同意書僅係就「塗銷抵押權事宜」天林房屋與被告間之協議內容,對於被告是否免除剩餘債務,免除多少債務等,均隻字未提,顯難作為被告同意原告清償四百萬元後免除其餘債務之證據。
(四)而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原告之代理人天林房屋並未與被告達成清償四百萬元後,被告將免除原告剩餘本息債務乙節,業經被告訴訟代理人以證人身份於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審理中證稱:其八十八年起原告有欠款情形,有發支付命令,並進行拍賣程序,後來天林房屋說要出來解決這件事,決議以四百萬元塗銷抵押權,剩餘借款部分及利息加上違約金大約是一百萬元,還是要原告繼續清償,兩造間並沒有任何協議免除債務,所附的同意書只是要塗銷登記。在同意塗銷後也另外還了三十萬元,嗣後九十年四月十四日天林房屋提出以二十萬元撤銷查封登記的清償計劃,但此部分其等沒有答應,目前原告只欠八十三萬多元等語。證人溫德正亦證稱:當時談的內容是要以四百萬元清償所有的債務,是要塗銷抵押權才去鑑價要以多少錢塗銷才合理,談妥之後不足的部分,其等才去假扣押。且如果針對債務的話直接和債務人談就好了等語(參本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筆錄),核與前開同意書所載情形相符。
(五)況被告曾於簽立前開同意書(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後,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原告積欠前開四百六十萬元之消費借貸款,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三八四號民事裁定准被告以三十四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對原告之財產在一百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前開裁定並合法送達與原告,惟原告並未抗告,經被告提供擔保後,並併入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六五0號執行事件辦理,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三八四號、八十九年度執全字第八九八號、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六五0號卷宗,核閱屬實。則倘兩造確曾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達成免除剩餘本息債務之協議,何以嗣後被告仍以同一債務為由聲請假扣押,經本院准予假扣押,卻未提出抗告?甚至於前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中,兩造並另行達成協議,由原告方面提出三十萬元,被告則願將前開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撤回,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清償三十萬元,被告所提出之暫收款帳冊上亦記載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清償三十萬元,當時之餘額為四十一萬六千五百三十一元,原告代理人亦自承該部分也是清償本件債務(參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被告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依約撤回前開假扣押程序,有民事聲請狀乙紙附於前開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六五0號清償借款執行事件卷宗。則倘被告業已免除除四百萬元外之剩餘債務,何以被告以原告尚未清償系爭債務為由,聲請假扣押程序,原告竟願意清償部分款項三十萬元以塗銷系爭假扣押程序?又參諸天林房屋於九十年四月十四日亦提出申請書,其上記載:主旨:就被告查封案件,申請撤封事項,說明:被告客戶乙○○,現位於新竹縣○○鎮○○路○○號,被○○○鎮○○段之土地(按即系爭原告妻陳鄧瑞英所有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段○○○○號土地),現假扣押在案,但上開房屋已被關西農會設定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共計七百三十萬元整已無殘值,若真執行拍賣,對被告也無實質之意義,今原告委託仲介公司代為銷售上開房舍,隸屬以往與被告合作之關係,是否請被告准允再提二十萬元,被告撤封,給與出售辦理過戶等情。亦即針對本件債務而另就原告新竹縣○○鎮○○路○○號建物為假扣押,天林房屋甚至願意協調提出建議,願以二十萬元撤銷查封登記。倘被告業已免除除四百萬元外之剩餘債務,何以被告仍得再次以同一債務為由假扣押原告之財產,原告之代理人天林房屋竟仍出具所謂申請書,希圖撤銷查封登記?足徵被告並未免除原告所積欠之系爭剩餘本息債務。
(六)又原告雖聲請訊問證人黃哲通以證明前開免除債務等情,惟證人黃哲通證稱:其只知道有塗銷抵押權,但不知道是否有任何免除債務的協議,其只是單純以四百萬元購屋等語,亦無法證明原告所主張系爭債務已因被告免除而消滅。
(七)證人陳沿亦即代理原告與被告洽談之天林房屋職員雖證稱:其等有與銀行接洽如何處理本件債務,後來銀行同意雙方的借貸關係以四百萬元清償,銀行的承辦人員是溫德正,後來決策部分是由銀行主管甲○○出面來和其等談,協議的內容決定以四百萬元清償所有的債務,超過的部分如利息等就免除云云,然其為原告處理買賣房屋事務之代理人,且欲證明之事實與其是否忠實履行原告之事務有關,其與本件有相當之利害關係。況證人陳沿亦亦證稱:原告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三十萬元的還款是因為原告之另一土地被被告扣押,所以買方以原告名義辦理假扣押撤封。系爭土地(即申請書上北勢段)查封後,談完借款關係後,在過戶過程中,被告又因本件借款沒有全部清償再假扣押查封關西的土地,其等也有向被告提出爭執,提出三十萬元是因為假扣押的土地也在辦理過戶當中,由關西土地買受人提出三十萬元撤回假扣押,因為後來又以本件借款沒有全部清償完畢之相同理由假扣押原告系爭中正路三九號住家,其等為了息事寧人,另外再提出申請書看看是否可以二十萬元塗銷假扣押登記,但被告並沒有同意接受。三十萬元部分是原告的損失,而二十萬元其等就協調由買賣雙方和天林公司吸收等語。則倘證人陳沿亦所陳被告業已免除系爭債務之證詞為真,何以在被告針對系爭剩餘債務就原告關西土地為假扣押時,何以仍居間協調買方提出三十萬元,以清償原告剩餘之債務?又何以就被告再以同一事由假扣押原○○○鎮○○路○○號建物時,復提出所謂申請書,欲再行提出二十萬元以塗銷前開假扣押查封登記,甚至願意吸收此二十萬元部分款項?益證天林房屋相關人員對於此事心虛之情,從而證人陳沿亦前開所證非無瑕疵,尚難遽信。
(八)而經本院隔離訊問證人李志敏,其雖曾證稱所有債務以四百萬元全部清償,惟經本院提示同意書,並問以最後實際上達成協議之結論與內容為何?證人李志敏則改稱:當初協調時銀行口頭上雖曾同意以四百萬元清償所有債務,但最後並沒有免除所有債務,只是達成塗銷抵押權的結論,所以事後銀行有假扣押的動作,其等才又提出申請書想要解決這問題等語。則核與證人甲○○、溫德正所述及同意書、申請書上所載情形相符,應認證人此部分之證詞為足採。證人李志敏嗣後雖於聽聞證人陳沿亦表示當初談的時候銀行口頭上完全答應等情後,復改稱:當初談的時候銀行口頭上有答應云云,顯係附和證人陳沿亦之詞,尚難採信。
(九)綜上所述,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被告業已同意於原告清償四百萬元後免除其餘借貸本息債務,則原告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主張確認兩造間八十三萬七千九百九十七元債權不存在,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 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