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一四號
反訴原告 乙○○
甲○○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丙○○等四人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零壹仟柒佰零伍元,折合銀元伍拾叁萬叁仟玖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叁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零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