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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9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一四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庚○○

丁○○乙○○訴訟代理人 甲○○複 代 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辛○○被告即反訴原告 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管線安設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裁判日期:200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