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一四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庚○○
丁○○乙○○訴訟代理人 甲○○複 代 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辛○○被告即反訴原告 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管線安設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