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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原 告 丙○○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雷雅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等
裁判日期:200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