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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仲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仲訴字第一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複 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竟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撤銷仲裁判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零捌萬貳仟零陸拾壹元,折合銀元叁佰零貳萬柒仟叁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零貳佰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玖萬零捌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玖拾叁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備位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等
裁判日期:2003-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