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仲訴字第一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複 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被 告 竟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之二右 二 人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複 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被 告 新世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九之一號四樓二室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路○段七九之一號四樓二室訴訟代理人 翟世炎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美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