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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司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甲○○送達代收人 張安琪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左:

指定甲○○為竹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竹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竹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經各股東承認之股東會議記錄、清算所得申報書、清算分配表等陳送本院在案。茲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竹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管等情,並提出股東會議記錄一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指定聲請人為竹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承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吳玉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裁判日期:200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