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司字第六九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指定帳冊保管人,本院裁定如左:
指定甲○○為海斯丹股份有限公司之帳冊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海斯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前向本院聲報清算人,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准予備查,嗣海斯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經股東會承認各項簿冊,並已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請求指定清算人即聲請人甲○○為海斯丹股份有限公司之帳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核海斯丹股份有限公司業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檢附清算期間收支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股東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等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已據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清算人即聲請人甲○○為海斯丹股份有限公司之帳冊保管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南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