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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司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七九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完結台元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元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已辦理解散登記,而聲請人為該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就任,業經呈報本院就任清算人在案,並經聲請清算展期,經本院准予展期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茲因處分財產及分配賸餘財產須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現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法於前開規定期限屆滿前完結清算,爰提出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院經調取本院八十八年度司字第一九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完結台元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