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竹小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竹小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張國樓即縣泰汽車企業社被 告 甲○○法定代理人 陳武輝右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住所地分別在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十三鄰五谷八七之三號、台北市○○○路○○○號一二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 官 吳上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裁判日期:2002-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