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崧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風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攜同與債務人文民營造有限公司所簽訂之契約書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