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二六四號
聲明異議人 甲○○右聲明異議人因八十年度存字第二0五八號清償提存事件,對本院提存所九十年度解字第九0九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聲明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不服本院提存所所為提存金解繳國庫之處分,因該提存書未曾送達,提存人新竹縣政府所載提存書上,受取人之地址為新豐鄉新庄子二三二號,據郵局退回註明無此住址,而聲明異議人於民國八十年九月二日期間係住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提存人並未查明聲明異議人之地址,未通知異議人領款,提存不合法,且提存人未遵本院提存所通知查報聲明異議人地址,本院提存所所為公示送達不合法,從而聲明異議人未獲通知,受取權始期尚未開始,無對於提存物之權利未於十年內行使之可言,本院提存所處分將提存金歸屬國庫,侵害聲明異議人之權利,爰提出異議,請求裁定撤銷提存所原處分,准予聲明異議人領回本院八十度存字第二0五八號之提存物等語。
二、按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民法第三百三十條定有明文。又關於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規定之期間,自提存之翌日起算,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亦定有明文。旨在使提存物之權利狀態早日確定,以維持社會秩序之安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三三五號參照)。又提存所接到提存書後,認為應予提存者,應將提存書一份留存,一份載明提存物已經收受之旨,交還提存人。如係清債提存,並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債權人。認為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應限期命提存人補正或取回。其逾十年不取回者,提存物屬於國庫。前項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但應為公示送達而提存人不為聲請者,應由提存所公告之。提存法第十條第二、三項定有明文;又提存人填報受取權人住所錯誤或不明確者,應限期命其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予補正或公示送達者,提存所得依職權調查或逕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將提存通知書公告之。又政府機關依法徵收土地之補償費或遷移費及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或補償費之提存,土地或建物所有人員登記之住所有變更,致無法送達時,提存所應限期通知聲請提存機關查明新住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又受取權人送達處所不明者,應由提存所將提存通知書公告之。提存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清償提存通知書應送達受取權人,而該送達若因受取權人住所錯誤而無法送達時,提存所應限期命提存人補正查明新址或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者,提存所自得依法將通知書公告。
三、經查,本件提存人新竹縣政府與聲明異議人間清償提存事件,係提存人新竹縣政府於八十年九月二日以聲明異議人未領取徵收土地補償費為由而向本院聲請提存在案,此有本院八十年度存字第二0五八號提存卷宗內提存書可稽。經本院提存所依提存人所載地址新豐鄉新庄子二三二號對聲明異議人為提存通知書之送達,因查無此址無法送達而於八十年九月五日退回,本院提存所即於八十年九月七日通知提存人,命其於收受通知後十日內查明聲明異議人之新址或聲請公示送達,惟提存人未依限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嗣提存所即於八十一年四月二日將提存書予以公告,有該等送達回證、提存所函、公告附於八十年度存字第二0五八號卷內可稽。易言之,本件清償提存事件之通知書因提存人記載受取權人即聲明異議人地址錯誤而無法送達,本院提存所已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三項、提存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限期通知提存人查明新址或聲請公示送達,而提存人逾期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本院提存所自得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三項後段、提存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將提存通知書予以公告。從而,依據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提存既因無法送達,提存人又未依限補正新址或聲請公示送達,提存後自得將通知書公告之,並於提存所踐行公告之程序後完成提存通知書之合法送達程序;且本件提存係於八十年九月二日為之,而本院提存所係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解繳國庫,業經本院調閱九十解字第九0九號卷查明屬實,與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提存法第十條第二項後段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之規定並無不合,聲明異議人以尚未逾十年期間聲請領取提存物,即乏所據。是本院提存所認本件提存已逾十年,提存物應歸屬國庫,聲明異議人聲請領取,並主張尚未逾十年期間無理由,而駁回聲明異議人之請求,於法並無違誤,聲明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當,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另為准予其領回提存物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存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南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