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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三一八號

聲 請 人 立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昂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勤運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債權人立程企業有限公司、昂得企業有限公司各以新台幣參拾捌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各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柒拾柒萬肆仟叁佰壹拾陸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各為債權人各供擔保金新台幣元陸拾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主張因債務人無法履行承攬契約而解除兩造訂立之污泥烘乾處理契約,債務人應回復原狀,返還債權人所交付處理之污泥,如無法返還污泥,則應償還污泥之價額之請求權,依其提出契約書、磅單、發票、存證信函、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函及起訴狀等物,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

二、債權人主張之假扣押原因雖未能盡釋明之責,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欠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裁判日期:200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