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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送達代收人 曾傳珍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存字第一0二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九十年度裁全第一三四六號履行保証責任聲請假扣押事件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元,准以同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二期債票還本券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裁全字第一三四六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並以本院九十年存字第一0二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債票已到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上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