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元,折合銀元叁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佰肆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