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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八0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任秀妍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合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零貳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折合銀元叁仟零柒萬伍仟柒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拾萬零柒佰伍拾捌元,折合新臺幣玖拾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等
裁判日期:200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