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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六七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送達代收人 曾傳珍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確認租賃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元,折合新臺幣肆萬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裁判日期:200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