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七0號
再 審原告 威克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文送達代收人 李震華律師右原告與再審被告瑞陽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元,折合銀元捌萬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貳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叁仟陸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