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五五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葉世祥即新竹市新聞記者公會間確認會員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上晃右為正本係照原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