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二八號
再 審原告 乙○○右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三人間返還土地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陸仟零玖拾叁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壹拾伍元,折合新臺幣伍仟柒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