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凱輝律師
鄭洋一律師複 代理人 丙○○送達代收人 丁○○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之通知書應以公示送達為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將本院公示送達通知書刊登於報紙。原告應於上開期日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