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
戊○○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交付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