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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

戊○○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交付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裁判案由:交付停車位
裁判日期:200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