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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五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請求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零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玖仟叁佰肆拾玖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叁仟壹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玖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伍佰零貳元,尚欠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裁判案由:請求通行權
裁判日期:200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