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三號
原 告 幸山堂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律師
曾能煜律師複 代理人 丁○○被 告 乙○○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鳳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