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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11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保證責任新竹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訴訟代理人 丙○○

吳美莉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萬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永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日期:200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