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11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保證責任新竹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訴訟代理人 丙○○
吳美莉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萬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永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