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