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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0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