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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司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司字第一三八號

聲 報 人 甲○○○(即台灣日東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送達代收人 游瑞琳會計師右聲報人聲報台灣日東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報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報意旨略以:台灣日東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東紡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清算完結,謹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及清算人解任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六九號民事裁定影本、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申報表(含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帳冊清表及帳冊保管同意書等為證。

二、按清算人之職務如后:(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此觀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是清算完結後,清算公司應無待收取之債權或待清償之債務存在,並應將全部賸餘財產分派完畢。經核聲報人聲報之資料,依清算人檢送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之清算申報書,其中之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所載,日東紡公司於清算期間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為一萬七百零四十四元,其申請應退還稅額一萬七百零四十四元,有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可參。本院函請清算人說明其所申請應退稅款是否業經稅捐機關核定,及此部分金額有無處理等項,清算人覆稱: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申請應退稅款一萬七千零四十四元部分,經與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之承辦人聯繫過後,得知此部分之金額仍在核定中,並未結案等情,有清算人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聲請狀附卷可憑。準此,稅捐機關既尚未核定,而其核定之結果,日東紡公司是否得申請應退稅款、其應退稅款為何?或仍有欠稅而應繳納稅款,顯有不明。綜上,日東紡公司之前揭營利事業申報既尚未經稅捐機關核定,其有無積欠稅款或應退多少稅款均有不明,且縱認日東紡公司無欠稅之情事而可申請前揭應退稅款,然該應退稅款即屬日東紡公司待收取之債權,日東紡公司自仍有前揭應退稅款之剩餘財產未予分派之可能,揆諸前揭說明,在稅捐機關核定日東紡公司前揭營利事業申報前,自難認本件清算業已完結,從而,聲報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至在稅捐機關核定前,清算人仍得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向本院聲請展期完結清算,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