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甲○送達代收人 林沛溓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甲○為美商易特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美商易特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該公司前向本院聲報清算人,茲該公司已清算完結,並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九二號),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請求指定美商易特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向本院呈報美商易特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檢附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等資料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4-14